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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后,男方采取短信辱骂恐吓,微信群捏造事实等方式对女方进行诋毁,导致女方精神受损,正常生活受到影响。近日,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,及时高效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。
2021年,女孩小王在张某经营的水果店上班,后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,在相处过程中,两人因感情矛盾分手。张某于是通过手机短信多次给小王发送恐吓辱骂信息,并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内发送多条辱骂小王的消息,引发该群内多名小主议论。
小王报警后,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元、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。
小王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、导致其精神受损,正常生活受到影响,诉至法院,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,并承担精神损失费。
灞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使用贬损性言辞发表对原告不当的言论,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性,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人格,降低了其社会评价,被告的不当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,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遂依法作出判决,被告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,向原告赔礼道歉,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
“如因个人过激言论或行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,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”法官郑重提醒,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,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。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,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,坚守道德底线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华商报记者 宁军
编辑:张佳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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